经典案例
- 当事人郭某某,2020年9月4日刘某驾驶鲁Bxxxxx号车行驶至高宁高架路超车与郭某某驾驶三轮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郭某某承担事故主次责任。郭某某肱骨骨折,韧带撕裂,未做手术,保险公司不承认伤残等级后经法院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
2 .当事人王某某,2020年8月10日刘某某驾驶鲁Uxxxxx号车辆行驶至市北区时刮倒王永峰,导致王某某受伤入院治疗。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市北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后除医疗费,车主垫付费用,后续医疗费外,王某某获得理赔赔偿金1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