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于某公,伤者于2018年4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与某某保险公司签署理赔协议,赔付36000元,但是该案保险公司并未实际赔付伤者伤残赔偿金,后本所在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经法院审理为当事人争取到84000元赔款。
案件二:郑某英于2020年1月8日,在李沧区工作时发生意外滑到,该案委托到本所后,经与当事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协商后签署调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170000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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