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1、原告深圳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朱某、修某、罗某、蒋某、黄某、龚某、杭州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5年,原告深圳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签订系列协议,约定原告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对价,购买八被告共同持有的第三人公司100%股权,八被告就第三人2015、2016、2017年实现利润和回收应收账款做出承诺。因被告夏某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正常在第三人公司履职,导致第三人公司未完成利润和回收应收账款目标,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应收账款承诺补偿金2亿元。
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起诉前辗转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四地月余调查各被告财产情况,最终陪同法官成功完成财产保全工作。诉讼阶段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剩余款项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律师结合证据事实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令夏某支付原告应收账款补偿金5815万元,修某支付原告应收账款补偿金2000万元,杭州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收账款补偿金1800万元,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诉讼目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马某、刘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07月20日17时28分许,马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刘某沿黄岛区骊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骊山路铁路桥南侧路段时,与由被告李某停放在路边的鲁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马某、刘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系马某。鲁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其牵引车鲁U×××××号登记车主均为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鲁U×××××号重型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鲁U×××××号牵引车未与鲁B×××××号车连接使用。
因事故发生时鲁U×××××号牵引车未与鲁B×××××号车连接使用,且鲁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仅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在主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剩余损失70余万元均由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青岛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二审将案件交由本律师代理上诉,代理人在二审期间以因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及因果关系为理由,主张应当将牵引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纳入挂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改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的二审处理结果给委托人直接减损70余万元,且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证了死者家属顺利获得赔款的权利,实现了维护委托人权益与保证法律公平公正及社会价值的统一和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