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5月22日,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U*****小型汽车,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广州北路257号与陈某某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至陈某某受伤。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 陈某某被送往医院后,肇事司机拒绝承担急诊费用,后陈某某委托至我所,我所帮助陈某某争取费用垫付,使陈某某得到及时救治。
2、2022年5月8日,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与兴隆一路路口与王某某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某受伤。当事人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后王某某委托至我所,帮助其处理医疗费赔偿以及伤残赔偿等事项。